林肯就职演讲稿(7)
邮政,除非遭到拒收,仍将在联邦全境运作。在可能的情况下,一定要让各地人民,都享有完善的安全感,这十分有利于冷静思索和反思。我在这里所讲的这些方针必将奉行,除非当前事态和实际经验表明修改或改变方针是合适的。对任何一个事件和紧急问题,我一定会根据当时出现的具体形势谨慎从事,期望以和平手段解决国内纠纷,力图恢复兄弟爱手足情。
至于说某些地方总有些人不顾一切一心想破坏联邦,并不惜以任何借口图谋不轨,我不打算肯定或否定;如果确有这样一些人,我不必要再对他们讲什么。但对那些真正热爱联邦的人,我不可以讲几句吗?
在我们着手研究如此严重的一件事情之前,那就是要把我们的国家组织连同它的一切利益,一切记忆和一切希望全给消灭掉,难道明智的做法不是先仔细研究一下那样做究竟是为了什么?当事实上极有可能你企图逃避的祸害并不存在的时候,你还会不顾一切采取那种贻害无穷的步骤吗?或者你要逃避的灾祸虽确实存在,而在你逃往的地方却有更大的灾祸在等着你;那你会往那里逃吗?你会冒险犯下如此可怕的一个错误吗?
大家都说,如果宪法中所规定的一切权利都确实得到执行,那他也就会留在联邦里。那么,真有什么如宪法申明文规定的权利被否定了吗?我想没有。很幸运,人的头脑是这样构造出来的,没有一个党敢于如此冒天下之大不韪。如果可能,请你们讲出哪怕是一个例子来,说明有什么宪法中明文规定的条款是没有得到执行的。如果多数派完全靠人数上的优势,剥夺掉少数派宪法上明文规定的权利,这件事从道义的角度来看,也许可以说革命是正当的——如果被剥夺的是极为重要的权利,那革命就肯定无疑是合理行动。但我们的情况却并非如此。少数派和个人的一切重要权利,在宪法中,通过肯定和否定、保证和禁令;都一一向他们作了明确保证,以致关于这类问题,从来也没有引起过争论。但是,在制订基本法时却不可能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任何问题,都一一写下可以立即加以应用的条文。再高明的预见也不可能料定未来的一切,任何长度适当的文件也不可能包容下针对一切可能发生的问题的条文。逃避劳役的人到底应该由联邦政府交还还是由州政府交还呢?宪法上没有具体规定。国会可以在准州禁止奴隶制吗?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国会必须保护准州的奴隶制吗?宪法也没有具体规定。
从这类问题中引出了我们对宪法问题的争端,并因这类问题使我们分成了多数派和少数派。如果少数派不肯默认,多数派便必须默认,否则政府便只好停止工作了。再没有任何别的路可走;要让政府继续行使职权,便必须要这一方或那一方默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少数派宁可脱离也决不默认,那他们也就开创将来必会使他们分裂和毁灭的先例;因为,当多数派拒绝接受这样一个少数派的控制的时候,他们中的少数派便必会从他们之中再脱离出去。比如说,一个新的联盟的任何一部分,在一两年之后,为什么就不会像现在的联邦中的一些部分坚决要脱离出去一样,执意要从从那个新联盟中脱离出去。所有怀着分裂联邦思想的人现在都正接受着分裂思想的教育。难道要组成一个新联邦的州,它们的利益竟会是那样完全一致,它们只会有和谐,而不会再出现脱离行动吗?
非常清楚,脱离的中心思想实质就是无政府主义。一个受着宪法的检查和限制的约束,总是随着大众意见和情绪的慎重变化而及时改变的多数派,是自由人民的唯一真正的统治者。谁要想排斥他们,便必然走向无政府主义或专制主义。完全一致是根本不可能的;把少数派的统治作为一种长期安排是完全不能接受的,所以,一旦排斥了多数原则,剩下的便只有某种形式的无政府主义或某专制主义了。
我没有忘记某些人的说法,认为宪法问题应该由最高法院来裁决。我也不否认这种裁决,在任何情况下,对诉讼各万,以及诉讼目的,完全具有约束力,而且在类似的情况中,—应受到政府的一切其它部门高度的尊重和重视。尽管非常明显,这类裁决在某一特定案例中都很可能会是错误的,然而,这样随之而来的恶果总只限于该特定案件,同时裁决还有机会被驳回,不致成为以后判案的先例,那这种过失比起其它的过失来当然更让人容易忍受。同时,正直的公民必须承认,如果政府在有关全体人民利害的重大问题的政策,都得由最高法院的裁决,作出决定那一旦对个人之间的一般诉讼作出裁决时,人民便已不再是自己的主人,而达到了将他们的政府交给那个高于一切的法庭的地步了。我这样说,决无意对法院或法官表示不满。一件案子按正常程序送到他们面前,对它作出正当裁决,是他们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别的人硬要把他们的判决用来达到政治目的,那并不是他们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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